机电动二轮、三轮车
作为出行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有灵活、便捷等特点
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闯红灯、逆向行驶
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
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极易酿成交通事故
案例一
2024年7月24日,孙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沿新都区某大道二段由石板滩往新都方向行驶至铁路桥路段,所驾车与杨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检测: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后轮不能有效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型厢式货车右后部部分灯具不工作,不符合国家标准。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下缘的最大离地高度约为640mm,不符合国家标准。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户的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中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所驾车经检验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其承担事故的的主要责任。杨某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放车辆,车辆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4年8月9日,吴某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载货)沿新都区某大道由成都往彭州方向行驶至某路口在前方红灯亮时进入路口直行通过,遇丁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某)通过该路口时,双方发生碰撞,致丁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交叉路口在红灯亮时未按规定立即停车,驾机动车载货超过该车核定载质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24年8月13日,巫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都区某大道三段由新都往石板滩方向行驶,遇徐某某持钢管、张某某持钢管由左至右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巫某驾车绕行时与张某某所持钢管发生碰撞,钢管击中徐某某并将张某某带倒,事故致徐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巫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人行横道线遇行人通过未按规定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2024年8月24日下午,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新都区某路段由三河往斑竹园方向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徐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由右往左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致徐某某经抢救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徐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2024年9月4日,吴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新都区某路段由龙桥往斑竹园方向行驶至路口直行通过时,遇杨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二轮车(搭载李某某)由左往右通过该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
经鉴定:杨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交警调查后判定:在此事故中,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超过该路段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至路口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遵守交规,不分车型
电动二轮、三轮车
在道路上行驶时
主要存在四大类交通违法
分别是
闯红灯:据统计,约有三分之一电动二轮、三轮车驾驶人,不看交通信号灯,即便是红灯也照常行驶。
转弯不打转向灯:不看看后面就转弯,对后面的机动车来说,这一动作极具“杀伤力”。
不各行其道:随意在马路上穿行,速度上也和汽车“一较高下”逆行,很多电动二轮、三轮车驾驶人为了“省时”“省事”逆向行驶;
随意载人: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电动二轮车、三轮车载两人甚至多人的现象,行驶时难以掌控方向,非常危险。
成都交警第十分局提示
拒绝无证驾驶、无牌上路、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切勿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
停车别任性,莫让货车变“祸”车!文明规范停车及时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素材来源:成都交警第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