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的户口本等有效户籍证明,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由监护人携带新生儿的户口本等有效户籍证明,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1.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
2.如需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注: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儿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个封顶线,医保报销比例参照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新生儿出生当年单独享受一个封顶线,医保报销比例参照城乡居民报销比例。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