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西安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西安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2.少年儿童(少年儿童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
3.监护人具有我市户籍、居住证或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2周岁以下儿童。
4.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每年9月至12月
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医保每年集中缴纳,若未在集中缴纳期缴纳医保费用,则第二年无法再享受医保待遇。断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1.起付标准:350元
⒉报销比例:除肺结核(耐多药)、大骨节病、氟骨病、克山病报销比例为70%以外,其余病种报销比例为65%
3.补助限额:认定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补助标准按最高的病种限额确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慢性病病种最高限额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
符合西安市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规定和特殊病种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特殊病治疗的费用,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注:患者按照乙类药品先行支付5%
符合西安市特殊药品政策规定和特殊药品适应症条件的参保居民,使用特殊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统一支付比例为60%。
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400元、6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00元。
3."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与门诊统筹政策可同步享受,但不能重复报销。
4.患有"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的城乡居民,未达到我市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可以申请享受“门诊两病"待遇。
1.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包括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⒉参保居民因门诊急救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及相应支付比例给予支付,不属于门诊急救抢救的费用不纳入住院统筹支付。
—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
2参保妇女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注: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1.参保患者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中I类8种、门诊特殊疾病、特殊管理药品以及2种罕见病(戈谢病、庞贝氏病特效治疗药物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产生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
3.超过一万元(不含)至十万元(含)的报销比例为60%;超过十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销比例为80%。
4.贫困人员的起付线为5000元,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员提高5%。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