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城市人民建
人民城市为人民
西区街道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
把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
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
为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西区街道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严查乱扔生活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乱扔生活垃圾
2024年9月26日,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西区翠天街巡查,发现邓某在店铺门前乱扔生活垃圾。经查,邓某贪图一时方便,随手将垃圾丢弃在门前,其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处罚200元。
案例二:乱倒生活污水
近日,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区翠虹路,发现杨某正往路面倾倒生活污水,不仅影响市容环境,还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清理干净污水,并作出行政处罚100元。
案例三:乱贴小广告
2024年8月13日,黄某正在西区翠沙路的电灯杆上擅自张贴小广告,被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执法人员马上进行拍照取证和现场询问,黄某承认乱张贴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立即将张贴的小广告清除,并罚款200元。
8月以来,西区街道共查处上述违法行为22宗。西区街道将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对影响市容的不文明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整洁文明城市环境。
希望通过对案例的曝光,引起大家的反思和警醒,引以为戒,同时呼吁大家:城市文明,人人有责,营造文明、舒适的公共环境,从你我做起。
以案释法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美编:黄伟轩
编审:黄洪锐
来源:西区发布
部分图片、表情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