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学术   2024-11-18 22:16   四川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采取的措施的规定。涉及了催缴出资、宽限期、失权通知、股权丧失及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

1、催缴出资与宽限期:

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日期缴纳出资时,公司有权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催缴书中可以载明一个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这个宽限期从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计算,且不得少于六十日。这是为了给股东一个合理的时间来筹集资金并完成出资。

2、失权通知与股权丧失:

如果在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经过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这意味着该股东在公司的权益将受到限制或剥夺,具体表现为其未出资部分的股权不再属于其所有。

3、股权的后续处理: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进行转让,或者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的方式来处理。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和股东之间的公平性。

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完成股权的转让或注销,那么该部分出资义务将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足额缴纳。这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机制,用于保护公司和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利益。

4、股东对失权的异议:

如果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个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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