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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0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0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87号)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04、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05、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06、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07、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赣高法〔2021〕51号)08、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赔偿年限(年)x伤残赔偿指数09、自首次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11、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十级)+2%(力级)+3%(八级)=6%;综上赔偿指数为50%+6%=56%。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22年修订)12、残疾赔偿金=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根据伤情轻重等因素,五级以下(6-10级伤残在1%一3%范围内叠加,五级以上(1-5级)伤残在3%-5%范围内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14号)14、残疾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15、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天津市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存活,并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50%+6%=56%。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害后果(赔偿范围)的认定》18、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9、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如有多个伤残等级,先确定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按附加指数计算,六到十级附加计算2%,二到五级附加计算4%,但累计不超过10%。20、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1、因交通事故受伤者,被侵权人在定残后、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倾向性意见按照最低标准五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但诉讼期间如果被侵权人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自然延伸,则应以其死亡后果计算赔偿金额。承办人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对诉请进行调整。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川高法〔2019〕215号)22、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2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时或定残日为六十周岁以下的,死亡(残疾)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一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0.1。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渝高法〔2018〕199号)26、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桂高法会〔2020〕8号)27、残疾赔偿金=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赔偿指数2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9、受害人为被扶养人且随主要扶养人共同生活的,按照主要扶养人情况确定赔偿标准30、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案件统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十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琼高法〔2020〕325号)31、残疾赔偿金即受害人在人身损害中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因加害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因伤残丧失生活来源,而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32、计算原则:残疾赔偿金=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33、年度残疾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34、赔偿年限:根据伤者定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的年龄计算赔偿年限,最高赔偿20年。未满60周岁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①单处伤残等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对应伤残等级系数计算,其中十级伤残系数10%,九级伤残系数20%,八级伤残系数30%、七级伤残系数40%、六级伤残系数50%、五级伤残系数60%、四级伤残系数70%、三级伤残系数80%、二级伤残系数90%、一级伤残系数100%。 ②受害人有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当综合计算累计伤残指数。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确定标准: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十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黔高法〔2020〕100号)3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是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十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辽高法〔2020〕167号)37、残疾赔偿金=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赔偿系数。38、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辽宁省标准的其他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薄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39、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略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二级伤残为9%,三级伤残为8%,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十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试行)》40、存在多次伤残鉴定时,以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为定残日。41、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2、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43、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十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比例》(陕高法〔2020〕45号)44、残疾赔偿金=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赔偿系数,若受害人主张按高于我省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按其主张的标准计算。 45、主张适用非陕西省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46、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十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47、存在多次伤残鉴定时,以被釆信的鉴定意见作出之日为定残日。48、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49、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和计算。50、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受害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3)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已纳入当地城镇行政规划但还未具体实施的。51、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1)受害人可以提供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2)受害人可以提供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证据,且有当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4)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52、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以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十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 53、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54、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十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56、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57、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58、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担任。59、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6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严重情形的,应在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十九、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甘高法发〔2020〕3号)60、残疾赔偿=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箱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就高原则)x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x伤残赔偿指数61、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62、受害人≤60周岁,新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系数 63、受害人60-75周岁,新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20-(实际年龄-60)]年X伤残赔偿系数64、受害人≥75周岁,新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X5(年)X伤残赔偿系数65、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报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是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动,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散,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66、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高于我区城镇居民标准的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主张的标准。二十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大中法明传〔2021〕53号)67、残疾赔偿金=大连市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68、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高于大连市标准的其他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69、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二级伤残为1%,二级伤残为9%,三级伤残为8%,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70、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按上述方法计算,不再按上一级伤残等级晋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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