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丨跨越千里的“神秘”快递

政务   2024-11-30 13:35   云南  


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追赃挽损,帮助被害人追回被骗资金后,收到“千里寄锦旗”。同时,针对电信行业监管漏洞发出检察建议,获评首届“全省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针对该类案件多发高发,为避免“不刑不罚”,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临翔区检察院依法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集中公开听证方式,推动各行政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推动全行业治理,取得良好社会治理成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期号 | 总第3819期
编辑 | 龚子芸
校对 | 张子欣
策划 | 杨云海
审核 | 杨健鸿
监制 | 王翠云
来源 |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联系(投稿)邮箱 2202399734@qq.com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为法治正义、社会和谐而努力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会努力!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