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至21日,福建福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这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召开的首次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备受关注。
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过去一个时期的刑事检察工作,深刻阐明了刑事检察在依法惩治和预防犯罪,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会议是如何全面部署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的?又释放出了哪些新信号?记者深入会议现场跟进报道,并结合会议新要求新部署采访了有关与会人员。
会议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开宗明义地指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刑事检察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检察工作,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如何深刻把握大局大势,把刑事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推进和深化?会议明确指出,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刀把子”功能最重要的体现;
刑事检察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
刑事检察担负着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职责;
刑事检察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
刑事检察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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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践行最高检领导提出的这一要求?“‘两个回归’是刑事检察最核心、最重要、最基本的任务,有利于加强和深化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让刑事检察工作真正扎根于应有的根基之上,筑牢自身发展的基石……”20日下午,在围绕学习贯彻最高检党组讲话精神进行分组讨论时,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雷秀华表示:“通过细致的调查、核实、查证、认证,精细的证据分析,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才能更好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必要条件。刑事检察履职如何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最高检领导在会议上开出“良方”。
具体到司法实践,立足刑事检察办案基本职能,浙江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何德辉认为:“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就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切实增强办案亲历性,更好实现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司法公正有机统一。”
新时代新形势下,找准刑事检察工作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权,意义重大。
此次会议上,最高检领导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法定职权,逐一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严格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坚决防止该捕不捕和构罪即捕”“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既要防止该用不用,又要防止不该用而用”“牢固树立监督意识,持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全流程监督”……
会议期间,数位受邀参与座谈交流的专家学者代表均关注到了会议的这些要求。“不能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条件混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对会议强调的“要准确把握逮捕与起诉证据标准的差异性,不能用起诉和审判标准代替逮捕标准”感触较深。他认为,司法实践中,对逮捕必要性的把握是一个难点,往往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考量后,才能作出相应判断。
如何严格把握审查逮捕功能定位,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分组讨论时,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向红从“避免以诉代捕”“避免构罪即捕”“避免凡捕必诉”三个角度作了具体阐述。“办案中,要实事求是,依法细致地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从而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绝不能构罪即捕、一捕了之……”田向红说。
“要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会议进一步明确,要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权。谈及会议的这一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很认同:“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会议为不起诉‘加把锁’的要求,有利于检察机关严把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上述关于不起诉的具体要求,使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尚洪涛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何提高不起诉案件办理质效?“一方面,我们会加强不起诉案件的内部审核;另一方面,还将加强不起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质量。”在他看来,能够把一份审查报告写好,前提是把案件审查得清清楚楚,把问题说得明明白白。
会议对“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作出具体部署。比如,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要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树立监督公信力;刑事审判监督要进一步提升监督针对性,增强监督实效性等。
“这些明确的要求部署,为检察机关今后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指明了可行路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座谈交流时建议,检察机关要着力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的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金鑫提及,他关注到会议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要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他认为,守好刑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应当担起这个担子。
处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正切实转变理念,蹄疾步稳推进刑事检察工作。
会议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进一步推动深化完善、提升质效。记者通过会议了解到,聚焦全面、准确、规范适用这项制度,最高检领导专门提出要求,进行相应部署——
要始终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防止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质量;
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依法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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