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在部队因公受伤骨折了,但当时部队改革,退役时没有办理残疾证。前几年回过老部队询问,说因部队换防搬迁地址,当时的病历已丢失。这种情况是否还有其它办法进行补办?
答复:
您好,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导致的伤残,在部队未及时评定,回地方后,可以申请补评残疾等级。退役军人申请补评残的材料,主要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
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点击此处,加战友群!
如果您有原始档案记载的话,可以抓紧时间申请补评残。新修订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至于新《条例》实施后,是否可以仅凭原始档案记载办理补评残,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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