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警示
2020年至202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沈某(系宁夏某公司采购员)代表该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产了产品年度框架采购合同。在采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向沈某承诺,根据其公司采购产品规格和数量按比例向沈某支付回扣好处费,以此行贿沈某向其提供合同签订、协调货款支付等便利。经公安机关侦查:杨某先后4次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总共向沈某行贿10万余元,所得赃款被沈某予以挥霍。公安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犯罪嫌疑人沈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
普法拓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1)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民间团体、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非公务的人员);
(3)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型组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国家机构或者国有单位的代表按受贿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适用贪污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企业防范提示
一是加强培训宣贯,建立长期有效的管控机制;
二是建立明确的商务往来管理相关规定;
三是完善商业合作对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