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职场   2025-01-02 09:31   河南  

安远县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干部作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八小时外”,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包括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生活行为。
第三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外”权力滥用和损害党员干部形象问题发生。
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倡导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从事以下行为:
(一)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情趣;
(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五)树立正确消费观,量力而行,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反对餐饮浪费。
第六条  规范社会交往行为,在各种社交场合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谨慎交友,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

(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四)亲、清不分,搞官商勾结,“不吃公款吃老板”;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七)其他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举止行为。
第七条  规范“生活”行为,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严格要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执纪执法部门公正办案,包庇、纵容亲友违纪违法;
(七)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八)组织、参加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以及搞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
(九)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十)自身酒驾、醉驾,与他人聚餐中劝酒、对他人酒驾、醉驾不予劝阻;
(十一)不服从小区管理,私自违章搭建,无故拒不缴纳物业费;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八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以及村(社区)“两委”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本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新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完善。未尽事宜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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