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内蒙古一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文摘   2024-09-26 12:16   内蒙古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内蒙古某医院相关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事件经过


        2021 年 9 月 17 日,患者因「胸闷气短 3 天伴头晕头昏」前往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为心肌供血不足、脑动脉供血不足。


        2021 年 9 月 22 日复诊,诊断为:心肌供血不足,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脑动脉供血不足。给予刺五加、多索茶碱注射液门诊治疗。


        输液结束后患者返家途中再发胸闷气短症状,急诊入当地市人民医院就诊。同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非 ST 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性左心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I 型呼吸衰竭;高血压 3 级。


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某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辅助检查不完善:未做心肌酶、肌钙蛋白、彩超、胸片等检查;在 9 月 20 日病情发生变化被告未及时跟进相关检查,治疗不完善,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终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被告在复查中没有复诊记录,未履行拒绝检查告知签字手续,对患者当时病情变化拒绝检查情况无法判断,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过失行为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最终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对于患者的死亡后果,被告院方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近 69 万元,具体如下:

       死亡赔偿金 621278 元、丧葬费 32643.1 元、精神抚慰金 35000 元。案件受理费 6353.7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439.69 元,被告医院负担 4914.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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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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