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作如下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本市在确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具体时段和区域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包头人大)
(责任编辑:柴慧婷、刘英瑛;一读:宝玲;一审:张茜;二审:刘磊;三审:乌日吐木林;终审:肖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