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这段长达十年之久的恩怨得以化解。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某金矿合作协议》,欲一同前往西藏某县金矿采矿挖金。根据当时的行业规定,挖金需支付足额进场费,马某与被告李某约定,马某先行支付500000元进场费给李某,由李某将二人进场费一起上交。后因政策原因此次合作无法正常进行,李某将400000元退还给马某,剩余100000元至今仍未退还。此外,双方当事人也因房屋租赁、民间借贷等产生过多次矛盾。十年间争议不断,至起诉前仍未解决。于是,原告马某将被告李某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00000元合作款。
法官调解: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事已高、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达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法官以高度的责任心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面对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积极消除双方对抗情绪。通过翻看卷宗,认真核对银行流水,抽丝剥茧理清双方矛盾所在,耐心释法明理并平衡双方利益,对纠纷解决提出了合理建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支付50000元合作款,该笔款项当庭履行完毕。
十年恩怨一朝化解,百载情仇自此消融。本次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克服时间跨度大、当事人抵触情绪强等问题,结合案件当事人现实需求,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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