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体娱   2025-01-22 19:20   青海  

海东市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



  春节将至,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增多,一个小疏忽就可能引发山火,给生产生活和森林资源带来巨大损失。为提高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现将近几年来发生的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宣传。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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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3月,乐都区高店镇下杨家村村民史某某等人前往高店镇西门村境内山上烧纸,后用土草草覆盖未燃尽的灰烬后离开现场,因余火复燃,导致失火。经专业技术人员调查,过火面积为34.95亩,地类为灌木林地。史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史某某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史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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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3月,乐都区高庙镇保家庄村村民王某在村境内山上上坟烧纸,因疏于管控,导致发生火灾。经专业技术人员调查,过火面积为3.16公顷,折合47.4亩,地类为未成造林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王某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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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9年2月4日16时30分,青海省同德县尕巴松多镇村民索某(男、29岁)在互助县高寨镇东庄村西岔山谷上坟时,不慎引燃坟墓周围杂草,致使高寨镇东庄村西岔林地发生森林火灾。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火灾过火面积312.6亩,其中未成林造林地(柠条)274.2亩,灌木林(柠条)地38.4亩,均为公益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343.2元。此案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侦办,2019年8月21日索某因犯失火罪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并赔偿损失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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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9年3月25日,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居民任某某(男、39岁)到互助县塘川镇后山村任家滩上坟烧纸,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宜林地过火面积361.5亩,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142160元。此案由互助县森林公安局侦办,2019年9月11日任某某因犯失火罪被被互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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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17年12月23日15时许,平安区石灰窑乡黎明村祁某前往本村“东山前坡根”(小地名)为其父亲上坟祭奠烧纸时,不慎引发防护林地火灾,过火面积661.04亩,其中退耕地未成林地230.52亩;退耕地灌木林地115.26亩;荒山造林未成林地315.26亩。祁某因犯失火罪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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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19年4月5日,平安区小峡镇百草湾村村民赵某某在平安区小峡镇百草湾村“韭阳川”(小地名)赵家坟滩上坟烧纸,离开前对焚烧烧纸和祭品进行了查看未发现冒烟,遂认为上坟用火已完全熄灭,便未对焚烧后的烧纸及供品余烬进行掩埋,导致余烬在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离开后复燃,不慎引发小峡镇百草湾村山地火灾。经宁夏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329.5亩,灌木林地 87.9亩,其它无立木林地42.1亩,荒山宜林地199.5亩;涉案林地树种为沙棘,林地种类为防护林;涉案林地损失为55250元。2019年11月1日赵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平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限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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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18年2月15日化隆县谢家滩乡谢家滩村下滩社村民杨某某在合群水库北面山坡祖坟处祭祀先祖时引发山坡火情,过火面积达24.9亩。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林业行政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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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3年3月26日民和县川口镇红卫村村民李某某在民和县川口镇驼铃村头道沟山坡自家坟地烧纸祭祀引起火灾,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植被栽植云杉50株,对个人并处3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起起典型的森林火灾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广大群众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提醒广大民众,不要随便焚烧垃圾、荒草等易燃可燃物品,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防火意识、做好防火措施、远离火灾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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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东林草

责编/ 胡贵龙   文字/ 何倩楠  潘雨洁  周瑞辰子 祁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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