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政务   2024-11-06 19:22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评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农牧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购买主体应确保在所签订的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本办法。

      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评估方法和程序,对兽医社会化服务完成及实施情况予以综合评价。

      第三条 为确保考核评估内容科学、操作规范、评价客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注重实效。开展考核评估是兽医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环节,按照“谁购买、谁组织、谁评估”原则,在各级农牧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科学开展考核评估工作,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购买主体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方案,确定评估内容、程序和方法,量化指标体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突出重点、绩效管理。考核评估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以评估结果为导向,规范管理承接主体,促进兽医社会化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农牧部门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预算和项目管理、下年度资金分配等的参考指标,以及确定兽医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办法》,承担修订与指导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购买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考核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盟市农牧部门成立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成员由购买主体代表以及动物防疫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统一领导考核评估工作。

      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辖区内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方案、评估指标和评估结果,监督考核评估过程,受理相关申诉。

      第七条 购买主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程序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过程、工作成效、投诉处理等提出评价。

      第八条 承接主体按照约定做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按时参加考核评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按照考核评估方案要求,实地考核评估前1个月,购买主体通知承接主体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评估工作需由3-5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具体实施。评估专家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评估前要进行培训。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布前对评估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实地走访、档案查阅、采样监测、座谈交流等方式,严格按照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评估。评估结束15天内,撰写评估报告,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免疫质量不满足国家、自治区标准要求或服务区域内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相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接到评估结果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评估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开展复核,原则上以1次为限。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将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压实各方责任,整体统筹、协调推进,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农牧部门合理测算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并确保足额到位,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考核评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作废,追究相关机构、人员责任。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东乌珠穆沁旗农牧和科技局
信息公开、行业动态、通知公告、政策解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