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位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在荔湾区彩虹街道一处草地遛狗后,爱犬疑似中毒。
有网友发文称,11月8日23时到荔湾区石桂里广场草地遛狗,24时回家。“遛狗期间,发现狗正常玩耍,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它开始经常往草地跑,只舔草地的某一处。我们多次赶走它让它不要舔。”
事发广场的草地
近期,广州省宠物行业协会陆续收到广州地区多起宠物狗疑似中毒的报告,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保护广大宠物的健康安全,协会已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通报:
律师:对宠物投毒或需承担刑责
事实上,养狗矛盾一直长期存在,对狗主来说,狗是其宠物,是备受宠爱的伴侣,但部分人群认为,一些养狗人士缺乏好的养狗习惯和法律观念,如不牵绳、不清理狗粪等现象对其造成了困扰。
在上述通报中,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倡议,广大宠物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犬证,按规定遛狗,清理犬只粪便;遛狗时应拴好犬绳,佩戴口罩,避免宠物随意捡食路边的食物或异物。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或环境复杂的区域遛狗,如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应及时报警;若发现宠物出现异常症状,应立即送往宠物医院进行诊治。
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表示,如发现宠物中毒,应立即将宠物送往宠物医院救治,并保留就诊记录、化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及犬只遗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索,协助警方调查;可联系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
该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草地等公共场所若遭人投毒,不仅是危害宠物,对环境、对人的生命安全也带来威胁,危害公共安全,理应遭到严惩。若遇到宠物中毒事件,可以向该协会反映情况,方便其收集信息。这次发布通报,也是希望能提醒公众,引起外界重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投毒人向宠物狗投毒的法律责任,无外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因为宠物狗属于他人财物,投毒人投毒侵害了他人财物,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据此,投毒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投毒人将面临治安处罚。
在刑事责任层面,投毒人向宠物狗投毒,难免会投放有毒食物,将造成不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误食而死亡,更有甚者还会造成人的伤害,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良善强调,如若投毒人针对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投毒,而且宠物狗或其他动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此罪追究投毒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