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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建筑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医患众多且部分病患自身行动不便、疏散较为困难的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医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不足且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且无法消除,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医院医疗综合楼集门诊、住院、手术为一体,是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涉及公共安全,但该医院医疗综合楼多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初审:曲海东
复审:姜海燕
终审:徐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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