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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将二层一处安全出口及周边区域改作包厢使用,占用安全出口,符合单位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初审:曲海东
复审:姜海燕
终审:徐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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