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三批弄虚作假案例5起

百科   2024-08-22 21: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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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真题(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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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封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涉事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精准高效有力地惩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环境违法行为,现分批发布,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批


11.河南**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实案


01

案情简介

该公司为杞县**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几份检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1.检测报告(**检字〔2022〕857号),对应的原始记录中显示该企业采样时工况正常,而企业提供的熔炼炉生产记录显示当天企业生产工况为60.95%。   

         

2.检测报告(**检字〔2022〕1921号)中采样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而企业提供的熔炼炉生产记录显示2022年12月9日企业未生产。


3.检测报告(**检字〔2023〕-268号)中采样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企业提供的熔炼炉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3月13日企业未生产。


4.检测报告(**检字〔2023〕-986-1号)中采样日期为2023年8月15日,对应的原始记录中显示该企业采样时工况正常,企业提供的熔炼炉生产记录显示2023年8月15日企业生产工况为163%。

02

具体查办情况

经与检测公司当天开展监测的工作人员核实,该工作人员承认在未核实生产工况的情况,按“正常”(75%~100%)工况下,填写检测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 65600元。

03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部分机构盲目逐利,在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等方面把关不严、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关口失守,产生环境隐患,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


本案给妄图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能对自行监测“走过场”。同时也郑重提醒第三方环保机构、环保行业专家严守行业底线,坚持职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环境。



12.开封市**金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实案


01

案情简介

该公司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4日检测通过的车牌号为豫BS**81、豫B0**75,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为上述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

02

具体查办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发现,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月4日,车牌号为豫BS**81、豫B0**75的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调取该公司的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1022108231227142600**19、41022108240104114407**19,检测结果显示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B.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检测费用800元。2.对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6000元。

03

案件启示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然而,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13.河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案


01

案情简介

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为杞县首创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在线运行比对报告(编号:(4YJC-BD-0**-2023),该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中颗粒物项目样品交接及流转单及废气现场原始记录表记录的样品编号为548、549、550;有组织滤膜称量记录及烟气比对数据表的样品编号为560、561、562,样品编号前后不一致,有组织滤膜称量记录样品编号有涂改痕迹。

02

具体查办情况

河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的监测报告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24160元。

03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必要时应当采取多种惩戒方式,切实守护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安全底线。



14.河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实施停产措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12时,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杞县分局对河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4条挤出生产线中有2条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023年12月22日18时,开封市政府官网发布《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实施停产措施。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02

具体查办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河南三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最终裁量处罚金额84000元整。


2024年2月1日,我局召开了重大复杂案件讨论会,根据河南三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你单位事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同意对河南三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实施停产措施一案,从轻处罚20%。


经研究,我局对河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实施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67200(陆万柒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启示

一、加强监管执法、服务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复杂化,经济发展势头猛进,但是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愈加突出,不容忽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我们认真履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通过先进的监控手段严厉打击一些违法企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必须提高自身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我们对全县所有企业建立“一企一档”工作,对企业生态环境问题登记造册,一企一案指导,提高指导效能和整改针对性,避免重复整改,方便了对企业的服务指导。


二、努力学习理论知识、打造环保强军


积极带领执法人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的培训,深化理论武装上下功夫,着力改造学习、改进学风,按照走深走实走心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地生根。把大练兵活动融入日常监管、信访举报、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行动等日常工作中;坚持以大练兵为抓手,努力打造“四个一流”执法队伍,提升环境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15.李**等人非法小炼油作坊涉嫌利用渗坑排放炼油废水污染土壤,涉嫌犯罪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杞县公安局协查函,发现李**等5人,非法建设的小炼油作坊涉嫌利用渗坑排放炼油废水污染土壤,涉嫌犯罪案。经现场调查,该作坊1台锅的原材料用量是14吨,添加的辅料是水和硫酸,水大概有5吨,硫酸添加有1吨,产生的废水、废渣有10吨左右。所产生的废水、废渣通过每个锅的阀门排放至院内挖的一个坑内,该坑南北大概有5米,东西大概有16米,深约2.8米,没有采取防渗措施。坑内废渣已冻结,呈褐色略带硫酸气味。河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小炼油作坊厂内下水道、排放口及渗坑的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检测,发现其排放的废水废渣PH值及重金属多项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利用无人机远程查看该违法作坊的动向,全程记录了该作坊的违法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将李**等5名及非法买卖硫酸的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并突击询问,第一时间掌握了该非法作坊的犯罪行为。通过案件线索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分别调查了通许小炼油(正在调查中)、太康小炼油(当地已拆除)、杞县崔林小炼油(正在调查中)等非法作坊,目前我局执法人员正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结合当前掌握的实际情况,重点打击非法销售危险废物的上游企业、非法运输的中间环节和下游接受、非法处置的单位。拉网式排查,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上下游产业链,由此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02

具体查办情况

该作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研究,我局对李**等人非法小炼油作坊涉嫌利用渗坑排放炼油废水污染土壤,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移送公安部门。

03

案件启示

一、企业要树立责任意识,要有担当顾大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愈加突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目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当代中国发展的共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企业作为污染排放的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必须提高自身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二、齐抓共管,多部门联动联防,建立新的执法机制


在新的形势下,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呈现多样化,通过这次案件的侦办,建立了良好的联合会商机制,从线索核查、专案经营、合力打击等重大问题开展集体协商,大大缩短发现案源、移交线索、打击查处的周期,形成了整体协调、齐抓共管的有力格局。同时,对梳理、发现的案件线索开展专案经营,将环保、公安相结合,变“事后移送、被动移送”为“事先通报、共同会商”,形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高效工作模式,盯住各个重要环节,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各种信息平台,发挥部门优势,全面分析研判,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空间。


三、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领导组织共同审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我局党组组织法制、执法等各相关部门,开展集体讨论,共同会商,针对该案件中的违法问题,明确责任主体,缕清违法事实,为案件侦办提供强大的后台支持。根据审查意见的指导,执法人员再次进行了调查取证,明确了以上问题,确保了该案件依法依规得到处理。




来源:绿色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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