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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环境监测大比武(综合比武)-10套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模拟题
第三届环境监测大比武(综合比武)-环境应急监测模拟题(02)
第三届环境监测大比武(综合比武)-环境应急监测模拟题(03)
案情简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3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检测公司开展的现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近两年出具监测报告400余份,但部分监测报告中缺少现场采样记录、交接记录单和仪器设备出入库记录单,疑似档案造假,且公司实验室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缺失严重,现场情况与其监测工作量存在严重矛盾。经进一步核对,该公司涉案监测报告还存在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和选择性记录、使用原始合格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启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选派业务骨干组成联合专案组,先后六次赴现场勘验,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经查实,该公司2022年至2023年出具的447份检测报告档案中有433份涉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省内100多家企业,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该公司存在的“监测过程中存在故意漏检关键项目并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报告”等多个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沈阳市浑南区某检测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浑南区双园路的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较混乱,档案不规范,大量监测报告无原始采样记录和数据单,存在报告造假嫌疑。根据沈阳市环境司法联动工作机制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连夜对该公司出具的监测和检测报告逐一核查,查实部分监测报告存在无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与其原始记录中数据严重不、报告出具时间在现场监测时间之前情况。经进一步调查,查证该公司自2022年6月起对外出具的监测报告涉及伪造签字共计221处,初步查实涉案金额为18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部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并结合前期摸底排查掌握的线索,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验室存放一批未开封废水水样,但对应的检测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场实验人员无法解释原因。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技术负责人承认,该公司业务规模大人员不足,为节省时间,废水检测中,除铅、铬、镍等重金属指标外,水样中的常规指标往往会根据以往数据或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的数据上下浮动编造出检测结果。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进一步调查,查明,2021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等手段,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621份,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第三方检测业务快速普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个别第三方违法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不实地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据了解,在这之前,辽宁向社公布了大连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鞍山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丹东某渔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3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长春市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结论,对《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相关单位及人员开展调查。调查发现,2023年6月,建设单位老板为了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找到中间人帮忙,中间人分别联系了写手和计划借用环评资质的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聘用了1名河北省环评工程师,该公司在未经现场踏查的情况下,公司老板代替工程师在编制人员编制情况表签字后交给了中间人。2023年8月,中间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
经调查,认定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以下严重质量问题:一是涉嫌隐瞒项目实际开工建设;二是改扩建项目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三是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大气专项评价;四是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依据生态环境部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第一条,环评领域典型弄虚作假情形第二项:“(二)关键内容遗漏。主要包括环评文件隐瞒项目实际开工情况的;遗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的;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的;未提出有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护措施的。”判定由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环评报告表》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属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情形。
长春市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2款:“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024年5月2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向长春市某沥青搅拌站生产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环评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分别下达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建设单位长春市某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3.3333万元;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史某处罚款人民币5.3333万元;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吉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对编制主持人叶某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联合进行下一步侦办工作。
6.长春新区某环境检测公司检测数据造假案
2023年9月18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转办了关于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数据造假问题线索。接到该案件线索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新区分局立即向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和市场监管分局通报了有关情况。同时,该分局和聘请专家组成联合办案组,利用近1个月的时间,重点围绕检测报告数据比对和台账核对等检测报告数据造假等方面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期间,累计调阅并审核审查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538份检测报告、1份药品出入库领用记录、2台废气检测设备、1台石油类检测用电脑、1份2023年报告发放记录本。实地走访委托该机构实施检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近20余家。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经专家审核审查,认定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篡改监测数据”等情况。确准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废气检验检测报告无原始机打小票,原始机打小票数据关系不符合逻辑。二是石油类2023年1月至7月检测数据中质控样品检测数据完全一致,且无相关电子存储记录。三是总氮监测数据计算结果错误。四是未按规定检测全程序空白。五是COD检测试剂硫酸银试剂领用量与出具报告消耗量严重不符,COD数据涉嫌未经正常检测即出具数据。
7.长春新区某科技咨询公司检测数据造假案
2024年3月2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监测数据异常通知单》,通报了吉林市蛟河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2024年4月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环保平台影像资料,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4日检测时未按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可见明显烟雾。2024年4月16日,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对蛟河市XX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14日检测吉B98XXX柴油货车过程中移动摄像头未按照标准要求对准被检车辆尾气排放口,无法晰看见取样探头插入被检车辆排放口内;同时在该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吉林市蛟河市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出具不合格报告,仅暂停检测让车辆驶离了检测工作区,10余分钟后重新回到检测工作区继续检测;该公司未按规定顺序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重新开展检验,直接从排气污染物检测开始继续检测,其他检测情况仍沿用暂停之前的检测数据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
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第(三)项对该企业处10万元罚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现场运维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2024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发现,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COD数据多次出现在短时间内骤降现象,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数据异常时段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分别于2024年2月1日、2月6日、3月12日向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采样器中倒入不明液体。经询问,系袁某某受其领导白某某的指使,在自动监测COD数据出现超标的情况下,将纯净水倒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水质采样器中,以达到稀释样品降低自动监测数据的目的。
郑州市昶隆纸业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5月8日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白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郑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日常调度,通过对排污单位的数据逻辑分析、日常数据比对、差异数据核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点对点突击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精准打击,实现了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手段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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