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重拳打击!因这事刑事强制措施7人

时事   2025-01-09 09:35   江西  



为有效消除烟花爆竹风险隐患,贵溪市公安局以“隐患排查要见底、依法打击要彻底、常态治理要托底”为工作目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纵深推进“双月”行动。近日,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1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1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2起,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980余箱,零散烟花1500余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人,行政处罚3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岁末年初期间全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强化组织推进,压实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局党委高度重视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成立了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力量,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序进行。先后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研究部署,要求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重点检查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双月”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理念,坚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分级属地管理工作原则,将烟花爆竹管理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同时,治安大队与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形成共管合力。三是加大通报力度。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采取抽查、暗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进行网上通报,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到位,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期间,共发现安全风险隐患问题14处,目前已全部落实整改到位 。

营造宣传氛围,提高防范意识

一是突出社区宣传。以开展“三百”活动为契机,印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为主要内容宣传材料,让派出所民警深入社区、村组进行张贴发放,同时利用短信平台进行提醒,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实做强,引导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媒介宣传。充分利用微信、电视、短信等,宣传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安全意识。引导群众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烟花爆竹,要选择外包装标志规范,产品外观整洁,部件完好的烟花爆竹,并按要求正确燃放,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三是突出普法宣传。组织召开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培训会,深入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通知精神,通报典型案例,签订安全责任书,增强业主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严防发生各类事故。

重拳打击整治,消除各类隐患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公安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过加强与市应急、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了信息共享机制,组织联合执法,及时受理查办移送的涉及烟花爆竹案件,从多层面获取危爆物品方面的相关信息,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成效。二是强化重点排查。结合年底安全大检查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市180余家重点村户、废旧厂房、闲置房开展拉网式大排查,重点排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强化打击治理。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对群众举报和排查中发现的各类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组织精干警力及时立案查处,快侦快破,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决不降格处理。对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依法从严处理。

2024年11月,贵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立即抽调三名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组成工作专班,对线索进行拓展、深挖,积极开展案件上下游溯源和流向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经营,于2025年1月4日晚,专班民警在贵溪市塘湾镇一乡道成功查获一辆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扣烟花爆竹320件。经过突审于次日凌晨再次查获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点,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现场查扣各类烟花爆竹140件。该起案件的成功侦破是“双月”行动开展以来,继侦破9.18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后,第二起涉烟花爆竹刑事案件。

下一步,贵溪市公安局将继续坚持以打促防、以打促治,集中优势警力、优势资源,坚决再打掉一批违法犯罪团伙,再捣毁一批违法犯罪窝点,形成强大震慑。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贵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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