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突破涉民生案件的执行瓶颈,彰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法律权威,本院结合上级法院部署的执行活动,决定开展“赣鄱利剑·贵在执行”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以人身损害赔偿、拖欠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案件为重点,通过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实际执结一批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院现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公告:
一、在我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前,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对其失信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如有符合下列情形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是党员、其他民主党派人士或是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建议依法依纪对其处理。
五、本次集中执行重点攻坚涉民生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对于举报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执行110热线:18807013110
贵溪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