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项目遴选标准(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性文件依据)

文摘   2024-11-08 14:00   吉林  

做好项目谋划储备,是申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各地、各部门在常态化谋划债券项目时,按照国家要求,需要严格执行禁止类项目清单,符合国家规定的投向领域,以保证专项债合理、合规、合法发行。

项目遴选标准

◀◀◀专项债券

一是应优先选择当地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




优先支持纳入国家和地方“十四五”规划的项目;

优先支持省和市级重点项目;

积极发挥专项债券对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支撑作用;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政府及其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管委会),实施主体原则上应为政府部门、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二是要全力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成熟可行。




各地要认真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优先支持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已经取得立项批复、年内具备开工条件且能够形成实物工作量。从债券资金支出使用进度看,可行性研究是否深入、征地拆迁是否完成、水电接入和市政配套是否齐备、建设方案是否科学,是制约债券资金拨付快慢的重要因素,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项目申报审批,努力做到项目储备一批、发行使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

三是充分论证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储备项目必须满足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应当有一定收益且融资收益能够实现平衡,即项目必须要有收益,且能够覆盖专项债券本息(实践中,本息覆盖倍数把握标准为1.2倍以上)。不得将没有收益的项目申报专项债券资金需求。

项目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

◀◀◀专项债券

一直以来,国家对新增专项债券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制,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得盲目举债铺新摊子,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2021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要求各地在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发行安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并作为专项债常态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禁止性文件依据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2

2016年11月9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3

2017年6月2日,《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4

2020年5月16日,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梳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0〕46号)

各地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棚改项目建设时,主要是避免半拉子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在此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是主要保障在建棚改项目。原则上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后相关项目顺利实施。

◆ 二是必须形成实物工作量,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棚改债务,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

◆ 三是棚改项目属于已纳入分年棚改计划的项目。 

5

2019年5月30日,《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6

2020年7月27日,《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

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7

2020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按照当年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达到10%以上计提,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8

2021年9月8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9

2021年9月30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115号)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

楼堂馆所

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②党校行政学院

③干部培训中心

④行政会议中心

⑤干部职工疗养院

⑥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

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

①城市大型雕塑

②景观提升工程

③街区亮化工程

④园林绿化工程

⑤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⑥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

房地产等

其他项目

①房地产开发

②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③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

④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

(二)

社会事业

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

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10

2021年12月7日,《财政部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体表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财预〔2021〕175号)

◎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管理,切实防止资金闲置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理和制度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问责一起。涉嫌违纪的,按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

2021年12月8日,《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新增债务限额和下达2021年剩余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1〕177号)

◎ 专项债券资金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坚决不“撒胡椒面”。

不安排用于租赁房屋以外的土储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 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新增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不必要的亮化美化工程等

◎ 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回购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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