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事关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政务   2024-10-20 20:55   天津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6月26日,福建福州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经调查,该自建房的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东郑某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1日,山东青岛的李某在房屋内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导致屋内2名装修工人死亡经鉴定,2人系火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公诉机关提请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3年12月13日,广东惠州某高层小区发生火情,起火点位于12层8号房。经调查,火灾原因为一业主推入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事故造成2名未成年人遇难

案情反思+法律法条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中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房东郑某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案例二和案例三中的李某和某小区业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均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失火,可能会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违规充电的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而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引起助燃、加大火势的,视过错程度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即使是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充电棚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也应对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否则如果导致火灾发生,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也需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发火灾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提醒

当前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代步

的重要工具之一

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

或改装、更换锂电池

引发的事故依旧触目惊心

以下电动自行车注意事项

请查收


天津消防河东支队
宣传消防知识,增强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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