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政务   2024-12-19 15:55   宁夏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管控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等企业;

2.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建筑物内部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7.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9.城区下水井盖,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10.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二、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时段管控

限放区域内以下情形或时段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

(一)婚丧嫁娶;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早7点到晚12点;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


三、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依法取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销售市场秩序安全规范。


四、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

各乡镇(开发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单位,要设置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要协作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严肃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


五、倡导市民安全环保过年

各乡镇(开发区)、行业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不放、少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环保方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参与宣传动员,号召动员周边的亲朋好友,共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附件: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同心县韦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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