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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第七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汤阴县程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汤阴县程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太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9FNJ83XY。2024年8月2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查询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OBD检测仪系统内,共有8辆检测车辆的CALID、CVN数据与检测后签发的报告单中数据不一致,检测过程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范要求,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70000元。
案例二: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案
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24153214。2024年9月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安阳某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新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接受该医院委托,2024年7月16日对安阳某医院进行了现场采样,2024年7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显示:对该医院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的三次采样时间间隔均不足4小时,检测结果未取最大测定值;对污水处理站厂界无组织废气氨、氯气、甲烷、硫化氢采样间隔不足2小时且采样频率不足4次,检测结果未取最大测定值;无组织废气恶臭气体采样频率不足4次,以上现场采样行为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规定。该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4160元。
案例三:安阳县兄弟织染厂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安阳县兄弟织染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焕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W4DC04。2024年8月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COD在线监测分析仪显示:2024年7月7日至8月7日期间多次出现无水样报警信息,7月25日23时至8月6日6时COD在线小时数据多次出现固定值;氨氮在线监测分析仪显示:2024年7月17日至7月31日期间多次出现无水样报警信息,7月7日5时至7月31日9时的氨氮在线小时数据多次出现固定值。该单位2024年7月23日、29日,8月5日的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显示:COD、氨氮自动分析仪检测情况均为正常。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42114元。
案例四:滑县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滑县冰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5MBW1F。2024年8月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设施对应的风机正常运行,光氧催化装置箱内光氧灯管不亮。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28550元。
案例五:安阳京发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安阳京发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燕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MA464J2R7X。2024年7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泄漏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等监督性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1#号加油枪气液比1.96,2#号加油枪气液比均值0.93,均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标准值为1.0≤气液比≤1.2的要求。该加油站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