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试行!国家陶瓷研究院监制认证实施程序

学术   2024-03-05 19:34   福建  

国家陶瓷行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现试启动监制认证工作,旨在为国家战略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行业甄选优质标的提供专业评价,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一站式认证服务。监制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研究院专家评审、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经检验后向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颁发监制认证证书。





本程序适用于研究院监制认证的全过程。

 


研究院监制认证涉及与战略合作企业开发认证;企业自愿申请监制;标志认证等。




通常情况下,研究监制认证一般分为六个阶段:

a. 监制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研究院监制标识的购买及使用,附收费公示;

f. 获证后的监督。


 


1.产品认证申请

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 申请人 ”在网上或以书面向研究院院办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要求见附件二)

1.2 研究院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 ”和“送样通知 ”。

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研究院将向陶检中心/检测机构下达测试任务。

1.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 ”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陶检中心。检测机构/陶检中心收到样品并确认无误后,通报研究院并开始按认证时限进行计时。

 

2.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

2.1 接到样品后检测机构/陶检中心将按申证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2.2 型式试验合格后,检测机构/陶检中心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送交研究院进行评定。

 

3.工厂检查

3.1 对初次申请认证的企业,研究院在收到检测机构产品试验合格结果的报告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同时向研究院工厂检查组下达工厂检查任务。

3.2 检查人员根据附件三《工厂检查基本要求》对申证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并抽取一定的样品对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3.3 工厂检查合格后,检查组应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工厂检查报告,研究院进行审核评定。

3.4 认证企业需扩展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可向研究院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研究院将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并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上一次监督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确认合格后,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研究院可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原则上,无差异情况下,相同产品类别不重复安排工厂检查。

 

4.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4.1 监制认证评定人员接到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审查报告后,根据研究院对认证结果的评定要求做出评定。

4.2 研究院将根据评定结果签发认证证书。


5.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

获得研究院监制认证的企业,可到研究院办理监制标志许可,并应按照附件四《产品认证标识(标志)通用要求》使用认证标识。

 

6.获证后的监督

6.1 研究院对获证企业实施定期监督,监督的形式包括:

a.  事先通知监督检查,即按照认证规则/细则规定的监督周期进行的获证后监督检查。

b. 飞行检查,即在不预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检查组按有关规定自行直接到达生产现场,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活动。 

c. 当获证企业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等情况时,研究院将依据相关要求安排预先不通知的特殊监督检查。

注:特殊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正常的监督检查。

6.2 监督检查的目的主要包括:

a. 验证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b. 验证获证产品是否满足认证标准及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6.3 对于事先通知监督检查,研究院将按批准的认证监督计划向获证企业发出认证监督检查和年金收费通知,同时向监督检查组下达监督任务通知,获证企业应根据要求做好准备。 

6.4 研究院监制认证评定人员对监督检查组递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获证企业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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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认证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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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吴宏宏/苏剑辉
编辑:吴宏宏
审核:黄泉林

国家陶瓷行业工业设计研究院
国家陶瓷行业工业设计研究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首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全国仅五家,陶瓷行业唯一一家。研究院以服务全国陶瓷行业为目标,布局以日用陶瓷为主导,艺术陶瓷为特色,建筑卫生陶瓷、特种陶瓷等为延伸的1+1+X陶瓷行业设计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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