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停放在路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得值为16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阿尔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宣传语已经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还清醒可以开车,或者铤而走险认为不会被查处,最终以身伏法,悔不当初。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杜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财产的珍视。特别临近春节,亲朋好友难得相聚,席间推杯换盏在所难免,但一定要时刻谨记“一滴酒 千斤责 酒后驾车 万万‘驶不得’”,开开心心聚会,平平安安过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金昆
编辑:李金昆
一审:李金昆 二审:赵春苗 三审:李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