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用工单位、出租屋及租客的一封信
文摘
2024-09-04 17:38
福建
流动人口、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房屋承租人:《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条例》有关内容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1.《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流动人口(指居住在本县市区内且户籍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人员)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2.《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住址、到达时间等。3.《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4.《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关注福建省公安厅“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可以注册、绑定进行自主申报)。5.《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1.《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2.《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3.《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4.《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5.《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本条例,知悉并正确履行责任义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来源|徐市派出所
初审初校|章 云
复审复校|汤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