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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潍坊临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在临朐县的一个活动板房内,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0箱,经调查,临朐县东城街道的张某某无手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2024年9月,潍坊临朐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40箱。
2021年8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利从沂水县秦某某处(无手续)购买大量烟花爆竹销售,王某某和陈某某购买金额高达172717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2024年11月29日抓获,查扣了6箱零270个烟花,738支鞭,400个双响炮。
2024年12月24日,潍坊临朐县公安局在城关街道查获刘某某非法燃放8箱礼花。
2024年12月10日晚上,朱某某伙同王某某从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某某的老家,在其朋友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朋友借的厢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到寿光途中,在寿光市黄海路与菜都路交叉路口处被潍坊寿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文家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
现场查获:花海1箱、手持瀑布2箱、照明弹1箱、迷你加特林1箱、白洋淀二踢脚2箱、黑老大2箱、仙女棒2箱、喜庆全红炮10箱、壹触記發加特林15箱、三号三响1箱、小金鱼30箱、太空水母3箱、银色喷泉1箱、雪景15箱。已对其进行集中销毁。
综上,朱某某、王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成立。
2024年12月11日,潍坊寿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某某和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和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烟花爆竹76箱、鞭炮10箱。
2024年12月9日,潍坊青州市公安局民警检查发现,史某某家中非法储存鞭炮6箱,烟花50箱,在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综上,史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成立。
谢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2024年12月19日,潍坊青州市公安局民警检查发现,谢某在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一个商户门头中,非法储存鞭炮80箱。综上,谢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