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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年味渐浓
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临朐公安重拳出击、全面发力
持续加大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月12日
临朐县公安局龙山治安办民警
在辖区开展“冬季行动”过程中
查处一起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
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
依法查扣涉案烟花爆竹一宗
案情回顾
1月12日上午,临朐县公安局龙山治安办民警在辖区开展“冬季行动”巡逻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现男子窦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将烟花爆竹运输到辖区某集市,企图利用流动摊位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指认涉案烟花爆竹
经民警现场询问,窦某某对其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顺藤摸瓜、循线深挖,在辖区某小区附近一铁皮板房内起获窦某某非法储藏的烟花爆竹一宗,经清点,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1084头。
清点涉案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对窦某某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涉案烟花爆竹进行依法扣押并妥善处置。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
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
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