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鄂尔多斯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由公安、应急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快手、QQ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将闲置厂房、院落、房屋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对未配备专业运输车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到零售网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依法关闭、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查处无证摊贩、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燃放点使用私家车等工具非法销售、沿路兜售烟花爆竹。
六、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三无”及侵权等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七、严禁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内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重点保护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九、严厉打击任何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正规经营点实名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欢迎积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10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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