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现象是普遍现象,但也经常会有因借贷问题而发生不愉快甚至引发诉讼,以下这一案件的某个点应该值得大家重视······
案由:
刘某和赵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赵某因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2023年2月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若赵某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同时,赵某将名下的一套房产向刘某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当日,刘某便向赵某尾号6064的银行卡内转账50000元,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0元。
借款当天,赵某即还款2500元,并在之后的连续四个月,每个月还款2500元,共计还款15000元后,赵某就再未主动还款。刘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泰兴法院。
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出借款项给赵某时,自身尚有贷款未偿还,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出借给赵某的款项均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故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双方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刘某在出借款项当天即收到赵某微信转账2500元,因此实际借款本金为97500元。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赵某已偿还的15000元应当抵扣本金,故赵某尚欠刘某借款本金85000元。虽然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但因借款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也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赵某虽以其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随之无效,刘某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
综上,泰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违约期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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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原来,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借给别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金融机构贷款需向银行说明真实的贷款用途,如虚构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用于出借,或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例如,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声称用于装修,但实际将贷款资金借给乙,这种行为就不符合规定。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也不能收取与借款人约定的利息。
此外,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情形严重时会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检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贷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总之,银行贷款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