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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记者从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详细名单及相关内容附后)涉嫌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于该批违法嫌疑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经县交警大队采取电话、邮寄等方式依法告知,在告知期满后三十日内仍未到大队接受处理。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交警大队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县交警大队提醒,请以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及时到大队处罚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特立路2号)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拟作出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要求听证的,可依法申请听证。逾期,县交警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731-840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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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星沙时报
一审丨梁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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