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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困难老年人
身体不能自理
子女亲属不在身边
无人照顾
请不起专人护理
穿衣、吃饭都是问题……
怎么办?
别怕!
入住养老机构有补助!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民发〔2024〕7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该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低保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3.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政策咨询电话:84011361、8406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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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长沙县民政局
一审丨梁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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