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近日印发了
《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
四川将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
(以下简称“两类人员”)
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
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
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根据《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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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发布
编辑 | 吴岷迅 校对 | 张芯怡 审核 | 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