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文物保护行为会受到鼓励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向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九)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
(十)在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中国共产党准格尔旗第十六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暨全旗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校对:刘柯彤 杨艳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