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经建设和交通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报建三江管委会同意,现将行政辖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文公示起7天。公示期满后,请社会各界对重点货运源头装载单位进行监督,发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454—5802905
举报监督时间: 8:00—11:00、13:30—17:00
同时提出以下两点要求:
一、落实货源单位责任,规范货物装载行为。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协议,实行安全生产承诺。货运源头单位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并不得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各地货运源头单位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内部人员有关协议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规范登记,建立健全档案和统计制度,按规定向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强化货运源头监管,依法全面履职尽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强化源头监管,抓好工作落实。一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深入货运源头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发放《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告知书》,督促其依法签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和协议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二要视情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要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动态监管档案记录,实施巡查监管的,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个源头单位实行巡查,并按次填写动态监管记录表。三要依法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上路行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