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巧用“大数据”
识破债务迷云“假官司”
王海川 贾雨晨
披着信息部借贷外衣
实则为恶势力团伙
通过暴力手段虚增借款、非法催债
原本3500元的借据,变成了10000元
大数据筛查发现“套路贷”线索
检察官发现端倪,抽丝剥茧
还原案件真相……
“借他3500,还10000,黄世仁也没有他这么黑。”隋某、易某某夫妻二人向检察官哭诉。这事还得从宽甸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深挖“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说起。
大数据模型
赋能检察监督
近年来,宽甸县检察院牢牢把握数字时代脉搏,积极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坚持“业务主导、重在应用”原则,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提升办案质效,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针对近年来查办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普遍特点,把握核心数据要素,宽甸县检察院搭建了单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对近十年宽甸县法院审结的近万件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进行大数据筛查发现,陈某某等7人疑似为“职业放贷人”,涉及单方欺诈胁迫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500余条。通过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2018年以来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被告人名单进行比对,陈某某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在2020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陈某某作为恶势力首要分子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检察官随即调取了陈某某提起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卷宗、相关执行案件卷宗以及刑事侦查卷宗。经查,陈某某十年间在宽甸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0余次,其中民间借贷纠纷70余件,买卖合同纠纷7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3件,有的与同一被告有多起借贷纠纷、有的与同一被告既有买卖合同纠纷与又有借贷纠纷,多种法律关系交织,案情异常复杂。
办案人员对陈某某提起的70余件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进行列表分析后发现,相关案件有诸多疑点。首先,撤诉率和调解率奇高,超过案件总数的70%以上,其余判决结案的大多为缺席判决。其次,在法院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中,陈某某只要求借款人偿还一半借款,其余主动放弃。经统计,陈某某在调解中主动放弃的借款有20余万元,是急于回笼资金还是另有隐情?此外,多数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借据上的借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抗辩,但均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最后,陈某某作为“某某信息部”的经营者,无论金额大小,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皆以现金方式交付,不符合常理,似乎想刻意隐藏些什么。
“你们明明没向借他那么多钱,为什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意和他达成调解协议?”。
“他就是恶魔,是当地出了名的狠人,我们被他威胁恐吓过好几次,害怕了,法官问同不同意调解,他同意,我们哪敢不同意。”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隋易二人无奈地回答。
究竟是二人借钱不还想赖账,还是调解确实不是隋易二人自愿,案情扑朔迷离,真相究竟如何?
揭开真相
“假官司”无处遁形
宽甸县检察院立即报请丹东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组成专案组,在刑检部门的协助下对陈某某相关案件线索展开调查。以陈某某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供诉和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为基础,向十余名民事诉讼被告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虽然陈某某已经被判刑羁押,但很多受害人因忌惮受到打击报复,不愿提及受害经历,调查核实工作一度停滞。经办案组分析研讨,确定以4名受害最严重的被害人为“突破口”,通过耐心劝导帮助他们打消疑虑,进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最后绝大多数被害人都详细讲述了自己如何被“套路”、“被起诉”以及“被执行”的过程,办案人内心的谜团随着证据链的逐步完善慢慢解开。
经查,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某某信息部”为依托,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宽甸地区大肆开展“套路贷”业务。一旦借款人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陈某某便以辱骂、恐吓、殴打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诱使或迫使受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最后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攫取非法利益,隋某夫妇便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
原来,2015年底隋某着急用钱,分两次向“某某信息部”的陈某某共借款4000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扣除“砍头息”后隋某实际到手3500元。一年半后,隋某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陈某某多次上门辱骂、恐吓,隋易二人在陈某某的逼迫下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据替换了原来的借据。不久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隋易二人偿还借款10000元,迫于陈某某的淫威,隋易二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同意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分期偿还陈某某10000元。
检察机关进而深入追查发现,其余十余名被害人的遭遇与隋某相似,均落入陈某某的“套路贷”陷阱难以脱身,有的受害人被迫出具的借据金额甚至是原始借款的10倍以上,有的在陈某某催债的过程中遭到殴打或者短时间拘禁,财产被非法占有的同时身心也备受折磨。
讨回公道
法网恢恢终不漏
2023年6月,宽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陈某某以单方欺诈、胁迫方式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借款凭证,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部分案件陈某某已经申请执行。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更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陈某某提起的十件民间借贷诉讼系列案件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宽甸县检察院据此提请丹东市检察院抗诉。丹东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向丹东市法院提出抗诉,丹东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指令宽甸县法院再审。
陈某某“套路贷”民间借贷系列案件系通过单方欺诈胁迫方式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不属于传统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也不是纯“无中生有”的典型虚假诉讼,且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也未认定陈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就此类案件能否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检法两家进行多次探讨。最终宽甸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法院再审的判决书,隋某的脸上露出了难以掩饰的笑容。“我的噩梦终于彻底结束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隋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
至此,陈某某“套路贷”系列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检察官提醒
1.借款要通过正规渠道。社会上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并无放贷资质,可能是不法分子开展“套路贷”的窗口,切勿“病急乱投医”,陷入借款容易还款难的窘境。
2.出具借据要慎重,看清借据上的借款金额,尤其是小数点的位置再签名,否则到了法庭白纸黑字有口难辩,法院通常会将借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认定借贷事实和借款金额。
3.无论向谁借款,还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利息等重要事项要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凭证上注明,偿还利息时一定要让收款人出具收据,还清本息要收回借据原件。出借人出具的还款凭证尽可能长时间留存,以防出借人多年后起诉。
来源:人民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