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11月11日
行政处罚公示
案号: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29号
案件名称: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
当事人: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明发城市广场毛坪巷明辉城16栋**号
执法单位: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9月14日15时22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余有龙、王乾执法证号分别12090217064、12090217062,在响洪甸水库鲜青航道巡查中,发现1#沉管:张冲大桥上游约170米处;2#沉管:黄畈大桥下游455米处,正在进行沉管施工。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执法事由,依法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行为系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为,该项目工程已通过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金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流波䃥供水保障工程)穿越响洪甸水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六交港航函〔2024〕9号),但是未取得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询问,现场负责人表示情况属实。六安晟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案。(现场照片为证)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陆份照片、贰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32条第(1)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4-11-04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案号: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101号
案件名称: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案
当事人:曹*
当事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金鑫国际8栋**室
执法单位: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24日13时21分,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四中队执法人员王乾、余有龙(执法证号:19090217062、19090217064),巡查梅山水库青洪航道段时发现该航道内有人驾驶水上摩托艇从事娱乐休闲活动,其航行速度过快,影响过往船舶的通航安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现场开展了调查取证,摩托艇所有人曹*一直在场配合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无异议。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叁份照片等证实。
处罚依据:
第42条第(5)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金额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2024-11-06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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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胡璨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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