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金寨县南溪镇2024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南(林业)罚决〔2024〕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金寨县南溪镇石寨村河东组村民汪道海于2024年四五月份期间,在未经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南溪镇石寨村河东组林地上建养蚕大棚和小蚕室。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汪**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774.68平方米,其林地性质为省级公益林,乔木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肆万壹仟捌佰叁拾贰元柒角贰分(¥41832.72元)
罚款金额(万元):4.183272
受理时间:2024-10-28
受理单位: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0
处罚机关: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黔东南州佳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南(林业)罚决〔2024〕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2024年5月初,黔东南州佳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南溪镇石寨村河东组河边过水路面至黄鹄隧道口便道时,由于把关不严,导致共9处路段超出了批准临时用地范围。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总面积为1172.55平方米,林地性质为省级公益林,乔木林地,现已进行了硬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其他-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柒角(¥63317.70元)
罚款金额(万元):6.33177
受理时间:2024-10-28
受理单位: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0
处罚机关:金寨县南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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