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驾”人员
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还会严重危害
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普陀大队指挥中心在常态化研判中发现,张某,男,36岁,沈家门人,长期无证驾驶,危险性极大。
2024年12月31日,经过布控后预警发现,该张驾驶车辆在普陀区域行驶,经中心指令,14时24分交警铁骑在海洲路-晨晖街路口对张某驾驶的浙AXXXXXX予以拦截,张某见状闯红灯逃离,铁骑立即进行追缉,同时中心请求普陀分局指挥中心进行联动处置,派出所警力接指令后赶往现场。
中心经过视频追踪张某行车轨迹,发现张某违反单行线禁令标志行驶至海珠路,14时25分在海珠路-安康街路口弃车逃入安康花园,并让其副驾(朋友)换至驾驶位。
经中心再次研判发现,其驾驶车辆为逾期未检验和多次违法未处理(10次),交警和派出所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对车辆进行查扣并继续追查张某。经过摸排和监控调取,于15时03分在安康花园小区围墙附近抓获。
“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驾照过期、逾期未检验、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通俗来讲,就是失去有效驾驶资格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交通肇事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证被吊销的驾驶人。
驾驶证未换证造成了驾驶证被注销的驾驶人。
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需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在考试合格取回驾驶证后,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
“失格”驾驶人们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更不要企图以欺骗
造假等方式蒙混过关!
同时,如果身边有亲友失去驾驶资格后
请务必监督,及时劝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如果驾驶证到期或被注销,请尽快去审验或重新考取,过期不处理将会失去驾驶资格,无法继续驾驶机动车。开车上路无小事,生命至上、安全至上,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守法出行、平安到家,守卫蓝天与安全,我们一直在路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ND-
【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大队】
往 期 精 彩 内 容
点亮和
安全守法出行
不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