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栏目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特别是在交通运输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清远市“2024·06·26”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6月26日7时46分许,黄某明驾驶粤RP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L3**挂车)从广英水泥厂载货后沿107国道从石潭往清新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2364KM+500M(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板坑村委会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前方由刘某辉驾驶的粤RDV0**号小型轿车(搭载罗某文),碰撞后粤RDV0**号小型轿车与粤RP42**号重型半挂引车(牵引粤RL3**挂车)往前推移再与同向前方由张某权驾驶的粤C3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C72**挂车)发生追尾碰撞,同时往前推移过程中,黄某明驾驶的粤RP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L3**挂车)再与同向前方由张某文驾驶的粤RL38**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杰)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文驾驶的粤RL38**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杰)失控驶过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由黄某森驾驶的粤R5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65**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辉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罗某文、王某杰受伤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一)直接原因
黄某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
黄某明驾驶粤RP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L3**挂车)车速较快,约为53km/h(该路段限速标志30km/h)
车辆前轮第一轴左右轮刹车片及刹车鼓被拆卸存在制动装置不合格,黄某明采取制动避险措施而未能及时、有效制动停止,导致了本次碰撞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远亿物流公司(黄某明所属公司)虽然对黄某明进行了教育培训,未令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核结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远亿物流公司虽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但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事发前,未对粤RP42**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L3**挂车)机件情况进行检查,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涉事车辆的制动系统不合格的安全隐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黄某明,粤RP4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L3**挂车)驾驶员(远亿物流公司聘请的员工):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
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对当事人黄某明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远亿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及实际管理人郑某增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采取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
3、远亿物流公司法人刘某英,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有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进行行政处罚。
4、远亿物流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某霞,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5、远亿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考核结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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