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中小学生预防溺水问题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了深入了解《若干规定》的背景、内容及其重要意义,红网时刻新闻记者专访了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副处长陈汉光。
7月1日,《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5月27日上午,2024年全省中小学防溺水工作视频推进会召开。
“出台《若干规定》的初衷,就是明晰各方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凝聚全社会的工作合力,减少中小学生溺亡事故的发生。”陈汉光介绍,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高位推动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在各地各部门协同作战下,学生溺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
省教育厅统计,2023年全省学生溺亡人数在2022年较2017年下降90%的基础上,又下降30.3%,且连续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溺亡事故。
成绩的背后,离不开全省各级部门的努力。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均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校联防的责任体系,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省长、市长、县长、局长、乡长、河长、村长、校长、家长“九长”齐上阵的工作格局。
同时还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专门组建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常务副省长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教育、公安、民政、水利等13个省级部门的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调度跟踪与督促落实防溺水等学生安全重点工作,凝聚起各方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
为将中小学生溺水防范工作延伸至“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细。省教育厅坚持疏堵结合,投入资金500万元,以奖代补支持25个“疏堵结合”防溺水试点县市区建设。
目前,全省各地投入资金3.02亿元,扎实推进警示及救生设备建设。此外,部分市县建立预防学生溺水智能化预警系统,使用无人机巡查重点水域,提升科技创安成效。
本次《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凝练经验提升工作成效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陈汉光介绍,对防溺水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是以法治力量守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也是教育领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有益探索。
“我相信有了法律的支撑、各方的支持,我们更有信心打好打赢防范学生溺水攻坚战、持久战。”陈汉光说。
娄星区双江乡利用河道改建的游泳场所。
“《若干规定》正文内容十一条,主要是在科学界定各方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陈汉光解读说,《若干规定》重点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预防溺水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最核心的是清晰界定家庭和学校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预防孩子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家庭义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防溺水监管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经常性防溺水安全教育;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悉水性教育,提高自救能力。尤其是对于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中小学校的预防职责也很重要。《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学校职责。要求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悉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防溺水工作预案。为做好防溺水工作的家校联动,还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压实危险水域防溺水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河段、湖泊、水库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落实防溺水主体责任,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防溺水工作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同时,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原因形成的坑池、水洼,建设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若干规定》还合理规定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如第六、七、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溺水管理体系,建立防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防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防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教育、民政等部门在防溺水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平江县蓝天救援队开展防溺水紧急救助安全教育活动。
“对于中小学生意外溺亡,我们理想的目标是希望实现‘零溺亡’,全省有1200余万中小学生,要实现理想目标还任重道远。”陈汉光介绍,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困难、防范条件设施保障不力、安全游泳场地建设不足等问题,都是目前最大的几个“拦路虎”。当前的防溺水工作着重强调学生不得私自下水游泳,但也不能忽视广大学生在炎热暑期的强烈游泳需求。陈汉光表示,地方政府要积极为中小学生游泳、戏水创造条件。因为《若干规定》的第九条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对较好水质、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暑假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生进入游泳场所学习游泳。“防溺水宣传也很重要,社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陈汉光说,《若干规定》的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现场救护的培训;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信息发送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陈汉光表示,只有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重视中小学生溺水问题,多方行动、共同发力,才能真正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升自救能力,减少直至杜绝中小学生溺亡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