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殊车辆出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景洪交警开展机动轮椅车、非标三四轮车整治行动

政务   2024-11-25 22:05   云南  

为了交通秩序的顺畅与安全,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为主线,以“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为抓手,“多角度、多发力、多方位、多渠道”开展了一场针对机动轮椅车和非标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打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多角度”研判预防,借势发力

一是分析研判,确保实效。自2023年6月开始,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市交通局开展涉及“四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冬日悄然而至,北方的寒意已逐步袭来,而我市依旧阳光明媚,温暖如春,不少游客纷至踏来,加之“候鸟老人”也前来旅居享受温暖的冬天,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与有限的交通条件之间存在的矛盾愈发尖锐。连月来,我市“四车”现象又有所抬头,今年以来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的涉及“四车”交通违法行为1200余起,这些非法上路的“四车”不仅加剧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更侵蚀着景洪市道路交通的有序发展。二是找准病根,对症下药。非标三、四轮车是为下肢残疾的人士设计的出行辅助工具,但一些群众却将其用于非法营运,更有非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肆意穿行。而非标三四轮车,由于其生产标准不规范,往往存在车辆稳定性差、制动性能不佳等问题。对此情形大队认真查找工作盲区和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对症下药,制定严密的整治工作方案,落实管理责任,细化整治措施。

“多渠道”开展宣传,余音绕梁

在整治行动初期,大队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工作。通过网上公示、社区公告、街头宣传点等多种途径,向市民详细讲解机动轮椅车和非标三四轮车违法使用的危害。对于机动轮椅车,强调其必须由下肢残疾人员合法使用,不得用于非法载客等活动;对于非标三四轮车,则告知市民其不符合上路标准,上路行驶存在巨大风险。宣传资料如雪花般撒向城市的各个角落,同时民辅警们也不辞辛劳地走进社区,为居民们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通过教育、再教育、深度教育的方式深化驾驶人的安全出行意识,全力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多方位”查纠违法,提质增效

随着宣传工作的推进,整治行动进入了严格的执法阶段。大队充分发挥岗点互动、区域联动、密切配合的优势,确保点、线、面有机结合,锁定交通违法行为高发时段、路段,落实有针对性的勤务安排同时在城市的主要路口、商业街、学校、高铁站周边等人流量和车流量大的区域设置了检查点。对于每一辆经过的机动轮椅车和非标三四轮车都接受严格检查。对于机动轮椅车,大队执勤民辅警仔细核对驾驶员的残疾证明,检查车辆是否有改装痕迹。一旦发现非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或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对于非标三四轮车,则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绝不姑息。

“多发力”主抓隐患,固本清源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不了解政策的残疾机动轮椅车驾驶员,民警耐心地进行解释和教育,帮助他们了解相关规定,引导他们合法使用车辆。而对于那些依赖非标三四轮车维持生计的弱势群体,联合相关社会福利机构,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协助办理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置换或提供其他就业帮扶途径。

自11月10日行动开展以来至今日针对机动轮椅车、非标电动三、四轮违法上路现象,共登记教育150余人次,现场处罚30余起,查扣30余辆。使此次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城市道路上,非法营运的机动轮椅车和横冲直撞的非标三四轮车数量明显减少。交通秩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以往因这些车辆乱停乱放、违规行驶而导致的交通拥堵现象逐渐缓解。同时,交通事故率也有所降低,市民们的出行安全得到了更有力的保障。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科技方便出行是好事,但使用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才能安全往返。不是所有的“车”都能够上路行驶。

电动轮椅使用者多是行动不便的老人或病人,其家属要明白轮椅毕竟只是辅助工具,必须有贴身陪护,不能任由老人或病人独立外出。




来源 | 交警大队

监制 | 王 娅

审核 | 余立武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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