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城管执法局、房屋管理局、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综合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综合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医疗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现就持续加强本市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统筹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一)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医疗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医疗监督执法各项工作保障。严格落实医疗监督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医疗监督执法队伍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医疗监督执法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健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持续健全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公安、网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疾控等部门参与的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会商机制,每年召开执法联动工作会商会议。全面梳理明确各部门涉医疗服务监督事项清单与监督责任,整合各部门在监督执法、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或医疗机构自查中发现的医疗执业相关违法问题和风险点等要情,形成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清单,并结合实际及时更新完善。
(三)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工作机制。推行“一案多查”,对相关线索涉及上下游关联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对涉及多部门职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主要问题线索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一案一方案”的原则制订联合执法方案,加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处理。市级主管部门视情对各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抄报同级人民法院,加强违法行为查办的协作配合。
(四)加强监督执法结果协同运用。各相关部门将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投诉举报查处等涉及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探索监督执法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从业人员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推进监督执法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健全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发挥有力震慑。
(五)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中医药、疾控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落实双向行刑衔接机制。发生暴力抗法等情形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技术支撑与证据移交等。对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办理刑事案件中另发现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或判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持续完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跨区域共享机制,解决好异地两次行政处罚未能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二、持续推进医疗监督重点工作的联合监督执法
(六)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合年度监管工作重点,高效统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监督执法资源,推进在医疗美容机构等医疗监督重点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卫生健康部门为医疗监督重点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突出问题联合整治。加强对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健康体检、医学检验、互联网医疗等重点执业活动的监管。针对医疗执业活动中举报投诉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相关问题,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强化对院外送检、院外购药或高值耗材使用等重点行为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及勾连殡葬服务中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行为的专项整治。探索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公益诉讼。
(八)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始终保持对无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生物治疗、医疗美容等非法行医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对卫生健康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开展全链条、全流程的审慎有效监管。持续健全卫生健康、公安、网信、住建、市场监管、边检、中医药、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药品监管、疾控、检察院等多部门参与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落实基层排摸巡查等网格化管理举措,加强相关药械的检测溯源,强化对无资质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线索互通与联合查处,加强对外籍人员在沪非法行医的打击。推进长三角区域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一体化。
(九)查处涉医违法广告和有害信息。加强对涉医疗广告与信息发布的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查处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重点对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开展打击,并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涉医违法广告中的相关信息核查,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网信部门持续开展对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加强清理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净化社会网络环境。
(十)严肃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公安、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持续对“医托”“号贩子”“黑救护”“黑护工”等涉医不良行为,以及涉医谣言和恶意炒作进行摸排,对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联合加强对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或互联网信息平台、医院陪诊服务、医院跑腿等涉医活动的综合治理,引导规范经营,查处不法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网上挂号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严密防范各类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情形的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十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健全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管理规范和监督要求,营造公平高效的经营环境。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抽查,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要求。依法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执业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依法执业。
三、创新提升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效能
(十二)强化监督执法信息共享与风险预警。强化全市医疗监督资源数据整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稳步推进全市统一的医疗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汇总医疗监督信息,及时归集各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执法检查信息。加强医疗监督相关数据的分析研判,整合抽查监测、质控督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推进运用大数据的风险预警模型建设,推行“非现场监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资质信息与监管数据的交叉比对,强化对机构超范围诊疗、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预警。探索涉医疗监督相关行政处罚案卷的跨部门共享。
(十三)强化信用管理和结果应用。加强医疗监督各类信用信息分析,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加强对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药品监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记录的医疗服务经营主体各类信用行为数据汇总,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建立医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医疗监督相关信用记录要及时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要求落实对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的社会公示,对失信行为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上海卫健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