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天水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换电服务收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收费标准为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鼓励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对充换电用户实行各种优惠政策。
二、电动汽车充电桩充换电服务收费含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在充电期间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峰谷平各时段充电电价以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上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我委天发改价格〔2021〕397号同时废止。
编 审|张继明 责任编辑|辛智翔 编 辑|许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