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良平徐玉英综合门市等411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宁县良平徐玉英综合门市411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且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个体工商户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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