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甘肃亿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宁县恒坚建筑有限公司、宁县腾辉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3家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庆阳市宏林源托盘厂、宁县盘克镇美婷卫生纸复卷厂、宁县盘克汽车站、宁县卓丰农场4家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宁县长庆桥江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瓦斜瑞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土来俏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润泽肉羊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斌祥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平子页沟特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平子裕青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张小伟苗木栽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鑫之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薪龙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山夫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佛堂养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宁县融媒”的稿件,均为宁县融媒体中心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宁县融媒”。
监 制:豆永宁 总监制:张建林